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7号发布日期:2024-06-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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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降低禽流感疫情对我出口贸易的影响,现就当前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局停止或暂停发生高致病禽流感疫情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措施中,“禽类及其产品”包括活家禽和野禽、初孵雏、种蛋、家禽和野禽的、家禽和野禽的鲜肉、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尚未达到杀灭禽流感病毒的安全水平(等效于中心温度70℃至少1分钟的处理)的其他禽类产品。

  二、经等效或高于中心温度70℃至少1分钟的处理标准加工的禽类产品,如熟制禽肉、禽肉骨粉、皮蛋、咸蛋、蛋粉等禽蛋制品,羽绒服、羽绒被等羽绒羽毛制品、达到国家标准(GB/T17685-1999)的水洗羽绒羽毛、禽羽毛粉,除非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特别的限制,均不在我停止或暂停出口报检范围。

  三、目前,韩国已允许进口SPF鸡蛋和经中心温度70℃1分钟以上处理的熟制禽肉产品;新加坡已同意进口禽肉罐头和熟制禽肉产品;日本已同意进口羽绒羽毛及其制品、罐头食品、瓶装食品、杀菌包装熟制禽肉食品。香港已同意内地农业部门确定的疫区之外的熟制禽肉和鲜蛋供港,澳门同意内地上述地区的鲜蛋供澳门。

  四、有关企业要密切关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政策,以使出口产品不遭拒收,避免损失。质检总局将继续按照尊重科学、控制风险的原则与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磋商,争取早日恢复有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并将及时公布磋商结果。

  五、当前,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十分复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农业部门划定的疫区范围内扑杀和销毁的禽类进入流通、加工环节,督促企业做好防止最终产品二次污染的有关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服务力度,积极帮助恢复和扩大出口,努力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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