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更炉”“五更鸡”商标之争始末发布日期:2024-04-22 浏览次数: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五更鸡”侵权“五更炉”商标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五更鸡”商标被撤销。至此,“五更炉”、“五更鸡”商标之争尘埃落定。回顾此次商标之争的始末,对于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当有借鉴意义。

  在聊城各大超市、商场,曾经有两种熏鸡——“五更炉”和“五更鸡”,这两种鸡商标近似,颇受消费者认同,成为聊城有名的土特产。特别是逢年过节,这两种鸡是聊城消费者走亲访友的首选礼品。

  “五更炉”商标是山东爱迪西—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 11月 14日申请注册的,2003年11月获准。经核准其专用期限自2003年11月7 日至2013年 11月6日。凤祥“五更炉”熏鸡先后荣获山东省名小吃、山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2004年3月份,侯典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五更鸡”商标,经核准其专用期限自2006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 日。“五更鸡”熏鸡曾被评为山东名吃、山东历史文化名吃,第五届山东省食品行业(熟肉制品类)十佳品牌。

  在市场开拓中,两种鸡都打出了“历史文化牌”。“五更炉”包装袋上印着“始于明朝洪武年间,800年的好味道”。“五更鸡”的商标名字,则让人想起颜真卿的《劝学》。记者采访的不少消费者认为,这两种熏鸡是系列产品。

  2007年8月22日,山东爱迪西—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理由是:山东凤祥集团创建于1991年10月,主要从事鸡饲养、饲料加工等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 1997 年,凤祥集团与法国 L.D.C 公司合资组建爱迪西公司。“五更鸡”商标与爱迪西公司注册在先并广泛使用的“五更炉”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致使爱迪西的权利受到损害。要求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五更鸡”商标。 2001年-2004 年,侯典锐在凤祥集团大丰公司和乳业营销公司工作,在明知爱迪西公司商标和商品的情况下,为了搭便车、抬高知名度,获得不正当利益,复制、模仿爱迪西公司商标。侯典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即“ 五更鸡”商标。)

  2009年11月30 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五更鸡”的“鸡”字使用在死家禽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五更”是该商品呼叫和识别的主体。引证商标“五更炉”的“炉”字用于表明食品的制作工具和方式,使用在肉、油炸丸子、火腿等食品类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因此,“五更”是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均处于山东省阳谷县境内,二者并存使用会使消费者认为两个商标为系列商标或者存在某种联系。综上所述,争议商标(“五更鸡”)和引证商标(“五更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爱迪西公司的撤销理由成立。商标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五更鸡”予以撤销。

  商标委员会做出裁定后,侯典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商评委推上被告席,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撤销该争议裁定书并重新作出裁定。

  侯典锐认为:他所注册的“ 五更鸡”和“ 五更炉” 具有显著区别,没有构成近似商标,且“五更炉”商标注册的是商品分类表第29 类商品的:肉、油炸丸子、火腿、香肠、猪肉食品、肉罐头、食用油、牛奶制品、汤、土豆片(油炸)十类商品。而“五更鸡”只注册了第 29类商品的“死家禽”一类商品,商品类别相类似,但注册的商品种类和范围不相同。经查询国家商标网,查到含有“五更”一词的商标还有“五更星”、“五更熏”、“五香更”等近10 种。因此“五更”是一个公共领域的代表时间的词语,该词语不具有专属性,他使用“五更”并没有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两家企业生产地并不都是在阳谷县内,“五更鸡”申请注册商标时,侯典锐是以公民自然人的身份进行的申请注册,在填写商标申请人地址时就只能按身份证上的阳谷县老家的地址进行填写,但自己却从未在阳谷县进行过任何的加工和生产,因其与蓝山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五更鸡的所有生产及对外销售行为均发生在聊城市高唐县境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侯典锐不服判决,于今年7月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行政裁决。其上诉理由是:引证商标(“五更炉”)既不是驰名商标,也不是著名商标,不应根据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标准对引证商标和争议商标进行相近似性审查,二者平面构图差距很大;引证商标使用在肉、油炸丸子、火腿等食品类上,争议商标使用在死家禽商品上,不是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多年,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该予以维持。

  侯典锐在二审开庭时,提交了一份加盖有阳谷县李台镇柿子园东村村委会公章的证明:“今证明本村村民侯典锐家境贫寒,1997年在家期间,制作‘五更鸡’熏鸡,骑一辆旧自行车走街串村叫卖。”用以证明在“五更炉”商标注册之前就开始使用“五更鸡”商标。对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爱迪西公司不予认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侯典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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